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莘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2、《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1号文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5、《聊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三、重要举措
《莘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二十九条,系统规范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全流程管理。总则部分阐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原则;第二章确立政府主导的非盈利交易机构及监管委员会职责,推行"八统一"模式。详细描述交易主体与品种,界定参与方资质及准入标准,交易方式与程序细化操作流程及材料要求。权益保障部分强调集体产权民主决策程序、个人自愿原则及收益管理规范;风险防控要求建立资金监管和保证金制度。责任追究明确纠纷解决与违规处理机制,附则规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全文以规范化、透明化为核心,兼顾权益保护与风险管控,构建了县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制度框架。
本《办法》依据《聊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框架内容与市级文件精神一致,与市级文件不同的是,本《办法》明确指出土地经营权、“四荒”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应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并进一步细化交易程序。需要说明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自有资金、专项财政资金(依法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的采购项目,标的额≥1万元的应进场交易,<1万元的可采用简易程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50亩的须按规定进场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流转严禁私下交易,并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进行四议两公开;农户个人持有的农村产权(例如承包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产权等)可根据个人意愿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干预或阻碍自主交易行为。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人
解读结构:莘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马静 岳素杰
联系电话:0635-712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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