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入市程序、健全交易规则、强化收益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土地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 上位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
3. 地方要求:省、市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重要举措
(一)准入门槛与规划衔接
办法明确了入市土地必须具备的“硬条件”。首先,土地必须经依法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其次,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限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最后,入市行为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保决策民主化。
(二)交易实施与操作路径
确立了“谁来卖”和“怎么卖”的问题。入市主体原则上为土地所有权人,由村、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理入市。交易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出让和出租。所有交易均需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受让人,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三)全流程运作机制
构建了从申请到登记的闭环管理流程。流程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并提出申请;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制定入市方案并进行地价评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市条件和产业准入进行审核;县政府批复;在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并签订合同;最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完成确权。
(四)收益分配与资金监管
重点规范了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定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调节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乡村振兴。同时,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收益管理制度,保障农民长远生计。
(五)监管责任与风险防控
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土地闲置和擅自改变用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法、高效利用。明确入市范围和条件
四、关键词解释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指县政府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的调节性收入,用于统筹城乡发展和乡村振兴。
3.“净地”出让标准:指附着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相关权属清晰无争议,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或地上附着物已补偿到位并清理完毕的土地。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人
解读机构: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吴光科、李中奎
联系电话:0635-73224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