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莘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莘政办发[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莘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莘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聊城市推进基本养 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23〕19 号) 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加快建设具有莘县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 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 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 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 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为 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到 2025 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及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 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完善,服务对象、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基本原则
——保障基础,兜住底线。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扩大普惠,促进共享。不断拓展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 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 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 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 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资源优化整合,推动基本养老服务 均衡化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莘县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有关内容。(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建立老年人口数据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口状况统计,定 期发布全县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 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3.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加强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 健全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服务对象与服务项目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县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县残联)
4.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 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全县失能特困 人员集中供养率稳定保持在 60%以上。由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敬老院)统一承担县域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工作。完 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模式,积极推行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 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 政局)
5.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制度。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和实时比对,对生活补贴实行免申请静 默认证。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 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 统筹相关资金,对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6.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建立独居、空巢、留 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 服务制度,2025 年年底前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 100%。(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团县委)
7.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服务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 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 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8.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具有本县户籍的 80 周岁 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按月发放高龄津贴。(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
9.健全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责任 共担,全面实施职工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试点,推动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2025 年底 前实现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 局)
10.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 号) 要求,我县及县外来莘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免费乘坐城区公共 交通工具、参观公园和景点等老年人优待政策。(牵头单位:县 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根据我县国土空间规划、老年 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对《莘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9 —2035 年)进行修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 纳入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 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实现 规划编制全覆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加强养老服务用地保障。根据本县养老服务需求,分阶 段供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在建设用 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 用途等,统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单 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13.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 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 于 20 平方米、单处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并做到同步 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 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15 平方米、单处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县住房 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县民政局、县综合执法局)
14.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 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 境。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 住宅加装电梯,2025 年年底前,在完成 2000 年前建成的老旧小 区改造基础上,力争完成 2005 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5.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 网络。县级层面至少建成 1 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达到二星级以上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镇(街道)层面,每 个镇(街道)都要建设 1 处具备综合功能、服务半径全覆盖的综 合养老服务中心,单处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覆盖率达到 100%; 社区层面,每个社区建设 1 处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 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单处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 覆盖率达到 100%,支持发展农村幸福院、幸福食堂;家庭层面, 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 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16.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 务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 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至少建 设 1—2 处大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2025 年年底前,全县养 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 65%以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县卫生健康局)
17.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实施普惠性养老专项行动,推动 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建设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承担公共服务 职能。(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县民 政局)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18.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 协作关系,2025 年年底前,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达到 100%。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为有需 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2025 年年底前,提供安 宁疗护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所占比例达到50%以 上。支持具备条件的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将闲置医疗床位转 型为护理型养老床位。(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19.发展“互联网+养老”。依托省、市智慧养老信息管理系 统,实现县、镇(街道)一体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实现养老服务供给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和供 需有序衔接,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养老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保持 100%。强化消防 安全监管,养老机构“智慧消防”覆盖率保持 100%。(牵头单 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 大数据局)
2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 业,加快培养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心理、康复、护理、营养、社 会工作、养老理论研究等专业人才。(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建立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 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机制,2025 年年底前,养老护 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 100%,按规定配备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养 老机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有 1名社会工作者。(牵头单位: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加大激励褒奖力 度,举办全县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积极推荐养老服务工作优秀 人员参加“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 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推进养老服务品牌建设。充分发挥“莘情颐养”养老服 务品牌作用,提升养老服务工作影响力。引进或培育专业养老组 织,推动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支持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争取 2025 年底前至少培育 1 家连锁化养老服务组织。(牵头单 位:县民政局)
22.增加公益性服务供给。弘扬孝善文化传统,开展为老志 愿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逐步打造为老志愿 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开展为老慈善募捐、慈善 信托等活动,实施“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3.加强标准引领。强化标准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 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38600-2019)达标率达到 100%。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 定机制,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 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 护服务条例》。(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各类诈骗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 整治养老诈骗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牵 头单位:县民政局)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 位:县司法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 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 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优化养老服务体系,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强化资金保障 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 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留成 福彩公益金的 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开 发适合养老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全面落实租金、税收、保险、 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强化综合监管 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改革创新 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统筹要素 资源,加强探索创新,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 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反馈渠道。要充分调动各种 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 效,营造全社会养老孝老敬老爱老的浓厚氛围。
附件:莘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莘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
3 | 社区养老服务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助医、助餐、助浴等服务 | 县民政局 | |
4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生健康局 |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
6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
7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
8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县教育体育局 | |
10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县法院 县司法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县卫生健康局 |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 | 就餐补贴 | 对70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幸福食堂就餐享受适当补贴(每日补助一餐) | 县民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4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6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 老年人 | 17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18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关于印发聊城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机发〔2021〕16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
19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县司法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21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
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 县退役军人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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