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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王军保管不慎,将坐落于莘县振兴街116号5号楼2单元301室、地下一层23号地下室,抵押权证遗失,证号为:鲁(2024)莘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90号,登记权利人:王军,登记义务人:闫淑玲。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利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军
公告单位: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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