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将莘县海玉农资门市部申请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结果公示如下:
根据申请人李海玉的申请,我局对莘县海玉农资门市部的农药经营许可进行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核查,经营门店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大张家镇派出所往东30米路北的莘县海玉农资门市部,已符合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12月05日-2025年12月11日(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拨打电话:0635-7318322
如无异议,我局将在公示期结束后为其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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