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章制度

莘县第二中学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2 16:23:05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索引号: 123715224950835210/2024-45467017
名称: 莘县第二中学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莘县第二中学
发布日期: 2024-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不断进行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六条 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的预算、决算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学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支出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购买物品及服务的审批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包括基建、设备添置、物品采购、各部门经费使用等)必须经校长、分管校长审批后方能实施。重大设备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由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管理按照《莘县第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明确资产管理人的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莘县人民政府 承办: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635-7321439

网站标识码:3715220009 鲁ICP备14013408号 党政机关 鲁公网安备 37152202000131号

联系我们隐私保护郑重声明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