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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莘县城镇和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12-26 14: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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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200452651XN/2024-45583118
名称: 关于规范莘县城镇和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单位:莘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12-26


为规范我县城镇和农村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价分类

我县城镇和农村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我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设置为三级,级差按1:2:4的比例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仅适用于基本水价。各级阶梯水量及水价标准为:

第一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144立方米(含)及以下,到户综合水价(即最终水价)为3.81元/立方米(含基本水价2.56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144立方米-240立方米(含),到户综合水价(即最终水价)为6.22元/立方米(含基本水价4.97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为超出240立方米的部分,到户综合水价(即最终水价)为11.04元/立方米(含基本水价9.79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2.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综合水价(即最终水价)为3.3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0.10元/立方米)。

3.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

①农村综合到户水价(即最终水价)为3.46元/立方米。

城镇综合到户水价(即最终水价)为3.91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

非居民用水到户综合水价(即最终水价)为4.76元/立方米(含基本水价3.1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滑雪场用水等。

特种用水到户综合水价(即最终水价)为9.95元/立方米(含基本水价3.75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5.0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5倍缴纳(水量部分由综合执法部门确定)。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三、配套政策

(一)实施范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一户。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水量每月增加3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

(二)执行周期和方式。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

1.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五保证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水到户价格第一阶梯(即最终水价)为2.18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7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43元/立方米),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同时持有城乡“低保证”、“特困证”或“五保证”的居民家庭,不能重复享受水价优惠政策。

2.对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等对象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到户水价(即最终水价)为2.00元/立方米。

(四)我县自来水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供水企业与用水户以到户水表为结算点。城镇自来水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不在基本水价外单列。农村自来水到户水表(含)以上部分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并进行维护、改造和更新,不得另行收费。

(五)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六)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七)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用户不得擅自拆卸启封用于结算的水表由此引发的维护和更换费用由用户依法承担。

(八)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分别注明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九)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供水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莘发改〔2023〕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规范莘县城镇和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莘县城镇、农村供水价格表

 

/static/UEditor/themes/default/exts/pdf.svg县城镇和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pdf


 

                                莘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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