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号)、《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5〕10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物业服务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五个等级,划分标准按照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聊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等级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聊建字〔2021〕63号)执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见附件)。
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标准,按照合同约定。
二、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减免比例为30%。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未涉及条款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5〕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5年10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价格政策有调整,按照新的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县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2.县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3.《关于进一步明确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见文件)
莘县发展和改革局 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1
服务等级 | 基准价格 | 备 注 | |
未配备电梯 (元/平方米·月) | 配备电梯 (元/平方米·月) | ||
一级 | 0.3 | 0.7 | ±10% |
二级 | 0.5 | 0.9 | |
三级 | 0.7 | 1.1 | |
四级 | 0.9 | 1.4 | |
五级 | 1.2 | 1.7 | |
附件2
项 目 | 基准价格 (元/月·车位) | 浮动幅度 | 备 注 | |
停车服务费 | 室内 | 25 | 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 指普通住宅前期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室外 | 20 | |||
车位租赁费 | 室内 | 120 | ||
室外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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