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居民终端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由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9元调整为22.60元。
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和假层平面面积的2/3收取;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2.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由每建筑面积平方米5.70元调整为6.78元,计量热价由每千瓦时0.10元调整为0.14元。
(二)非居民终端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由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5元调整为27元。层高超出3米部分,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由每建筑面积平方米7.50元调整为8.10元,计量热价由每千瓦时0.13元调整为0.16元。
(三)完善配套措施
1.为保证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居民用户取暖用热按面积计费价格继续执行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5元。
2.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热、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热、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托育机构用热、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热,其价格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3.明确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范围。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于城区内已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费条件的热用户。
4.明确两部制费用结算方式,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热户在供暖期开始前,先按建筑面积计费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居民用热户按热量计费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部分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再补交;非居民用热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三、主要特点
促进了我县城镇集中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缓解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供热价格有关事项规定,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供热企业运行状况等情况,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政策。明确了低保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
莘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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