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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已结束】莘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1-07 10: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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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意见征集】【已结束】莘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莘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1-07

为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鉴于冬季供暖期间重污染天气等的原因,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如下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载明的下列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乡镇政府驻地、农村村庄居住区、乡镇及村庄范围内与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居住等相关联的其他区域。

、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城乡居民要自觉遵守本决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0635--7310700)。

五、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0日,自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

    说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15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考虑到目前冬季供暖期间重污染天气的等环保影响方面的紧急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缩短至10日。

                     莘县人民政府

                      2022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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