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鉴于冬季供暖期间重污染天气等的原因,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如下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载明的下列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乡镇政府驻地、农村村庄居住区、乡镇及村庄范围内与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居住等相关联的其他区域。
二、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城乡居民要自觉遵守本决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0635--7310700)。
五、本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0日,自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
说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15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考虑到目前冬季供暖期间重污染天气的等环保影响方面的紧急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缩短至10日。
莘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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