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莘)环罚〔2023〕5-20号
莘县源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738186235P
法定代表人:高*民
地址:莘县古云镇化工产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平台烟尘采样头的管道密闭链接处使用螺母内垫,导致烟尘采样仪无法密闭采样,采样系统与外界相通,擅自改变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⑴2023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2)2023年9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证明对象:在线监测烟尘采样仪应处于密闭状态进行采样,你单位烟尘采样头的管道密闭链接处使用螺母内垫,导致烟尘采样仪无法密闭采样。
2、证据材料:2023年9月26日11时12分与11时47分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对象: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改正。
3、证据材料:2023年9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基本组织情况。
4、证据材料:2023年9月26日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废气类别为化工行业废气、排放区域为化工园区。
5、证据材料:2023年9月26日提供的利润表、花名册。证明对象: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3年10月9日调阅的莘县源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用后台记录。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受到过3次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莘)环罚告〔2023〕5-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我局2023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莘)环罚听〔2023〕5-2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5项“违法事实: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以上,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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