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莘)环罚〔2024〕1-8号
山东三合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C83TCK1N
法定代表人:王*霞
地址: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现车间安装有一条生产线设备(切割机、磨边机、钢化炉、清洗机),已投入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邹温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照片1张。证明对象:你单位年产20万平方钢化玻璃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基本组织情况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3、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年产20万平方钢化玻璃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
4、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及其后台山东三合玻璃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和聊(莘)环立字〔2024〕第1-7号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5、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邹*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委托邹*河为本案负责人。
6、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和利润表。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7、证据材料:2024年3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该项目无需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说明。证明对象:你单位不需要安装治理设施。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莘)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我局2024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莘)环罚听〔2024〕1-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裁量等级3”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贰佰贰拾贰元整(¥22222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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