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莘)环罚〔2024〕2-10号
山东傲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7EUFPD2W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查阅环评文件废气监测计划、2023年度废气自行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2023年未对有组织SO2、NOX进行监测,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开展自行检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基本组织情况。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委托李*豪为本案负责人。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度废气自行检测报告、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证明对象: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有组织有组织SO2、NOX自行检测。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4、证据材料: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环境信用记录截图。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5、证据材料:2024年3月13日,你单位提供工资表、利润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莘)环罚告〔2024〕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6“违法事实: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或者监测项目缺项 2 个以上,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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