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莘)环罚〔2024〕3-11号
当事人名称:莘县鲁岳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95108443Q
地址:莘县燕塔办事处******
2024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存有露天喷漆的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材料:⑴2024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2)2024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4年5月6日现场照片。证明对象:你单位存有露天喷漆的情况。
2、证据材料:(1)2024年5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2024年5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基本组织情况,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3、证据材料:(1)2024年5月6日查阅的环境信用后台处罚证明截图。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4、证据材料:(1)2024年5月6日现场整改照片。证明对象:你单位已立即整改。
5、证据材料:(1)2024年5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利润表。(2)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莘)环罚告〔2024〕3-11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违法事实★“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1”,及违法修正情况,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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