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莘)环罚〔2024〕4-12号
当事人名称:莘县信诚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王*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3CD3N76C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
2024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营业,油气回收系统正在运行,调阅油气回收记录发现,在2024年1月30日至2月24日正常营业期间,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2024年4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对象:你单位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
2、证据材料:2024年4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莘县信诚加油站的备案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莘县信诚加油站环境信用评价及后台记录;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3次。
4、证据材料:2024年4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三个月员工工资表、花名册、2023年利润报表;证明对象:你单位是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4年4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对象:你单位委托刘*伟为本案负责人。
6、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照片;证明对象:你单位油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莘)环罚告〔2024〕4-12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规定,“违法事实★:已安装但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3 次以上,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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