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在本市连续居住 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6个月(不含补缴月数)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性满 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 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因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指农村家庭中无人转移到二 、三产业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木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指离婚、丧偶、抚养子女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 (含在校学生)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指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失业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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