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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莘政发〔2024〕87号)》

时间:2025-02-18 1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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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文字解读《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莘政发〔2024〕87号)》
发布单位:莘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2-18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莘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0日公布了《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规定,《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莘政发〔2022〕16号)自2022年4月21日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文件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

二、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莘政发〔2022〕16号)。

四、实质性解读

《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即“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内容和《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第四十二条相冲突,即“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因此建议废止《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等规定,《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废止后,我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约束,无需重新制定。

五、关键词解释

1.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2.废止:宣布在法律上不再生效,完全取消。

3.行政管理: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以及自身内部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莘县司法局

联系人:杨鹏

联系电话:0635-73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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