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以服务教学为中心,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各种经济活动,组织全面有效的财务监督,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为学校发展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由校长主管,分管财务校长分管,全面负责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树立起高尚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学校财务秘密,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 财务经济管理。认真做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工作,认真做好日记账和月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反映,严格核算,定期汇报资金活动情况。
第六条 加强财务监督,积极配合上级审计、市场监管、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现金、有价证券等一律存放保险箱,不得任意存放。
第八条 签收支票应填明收款单位、日期、用途和金额等。
第九条 备用金领取每次不超过五千元。向银行提取或送存万元以上现金时,须二人以上同行。
第十条 保险箱内过夜现金不得超过二千元,保险箱钥匙应由出纳随身携带,不把保险箱密码透露给任何人。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坚决做到不乱收费。
第十二条 学杂费减免,学生转学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审批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包括基建、设备添置、物品采购、各部门经费使用等)必须经校长、分管校长审批后方能实施。重大设备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由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未经校党委会议批准,不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十五条 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差旅费的管理按照《莘县实验高级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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