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现将我校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一、初中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在校生。对原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烈士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优先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1250元/生/学年。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625元/生/学年。
资助比例:寄宿生人数的30%,非寄宿生人数的8%。
二、高中资助政策
1、高中政府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对原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烈士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优先予以资助。
资助比例:在校生的10%。
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学年。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2、原建档立卡免学杂费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未脱贫或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均可以享受国家免学杂费政策。
三、申请发放程序
生活补助或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每年9月份根据学校要求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申请,具体如下:
申请:学生或家长如实填写《莘县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评分认定表》,一定要注明“申请资助”或“不申请资助”,交班主任申核把关。
班级评议:学生及家长务必真实反映家庭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班主任按要求组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通过评议、家访或座谈等方式进行核查评议后,确定申请学生名单。
评审认定:年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组织评审认定,确定拟资助名单,在年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公示发放: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学校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导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春、秋学期分两次统一发放到以学生身份证办理的农商银行卡中(一般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具体时间由学校和班主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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