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
3 | 出版物发行单位 | 出版物发行单位 | 发行违禁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 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法;擅自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擅自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 |||||||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
4.《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6.《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十六条 | |||||||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8.《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
4 | 电影放映单位 | 电影放映单位 | 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影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电影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年度2次 | 通报 |
5 | 印刷业经营单位 | 印刷业经营单位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 证;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法律法规规章。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6 | 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制作 | 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制作 | 制作经营下列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 对全县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重点时段的播出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 |||||||
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六条 | |||||||
4.《国产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四、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 |||||||
7 | 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 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 1.广播电视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 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 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 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烟草制品广告;处方药品广告;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3.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4.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无“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5.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随意插播广告;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过12分钟。 | 1.《广告法》第六条 | 现场检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广告节目进行审看和检查,对播出违法违规广告节目的依法进行查处。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 |||||||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8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 1.视频点播节目载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谁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3.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4.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具有以下情形: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从非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5.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 现场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
9 | 全县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传播秩序 | 全县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传播秩序 | 1.视听节目含有以下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选择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未依法维护用户权利,不履行对用户的承诺,泄露用户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未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未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4.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侵害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未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 现场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2.《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0 | 全县广播电视播出秩序 | 全县广播电视播出秩序 | (一)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监听监看,现场检查 | 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 | 通报 |
(二)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的; | 2.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广播电视播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新广发(2017)2号)。 | ||||||
(三)播出广告超时和内容违规的; | |||||||
(四)违规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节目或栏目(包括预告)的,以及在电视剧剧情前后插播广告的; | |||||||
(五)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 序自行组织的广告的; | |||||||
(六)违规播出养生类节目的; | |||||||
(七)末经备案擅自开办电视购物时段或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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