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莘县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2-03-02 16:04:36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索引号: 113715220044383683/2022-13257542
名称: 莘县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单位:莘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2-03-02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1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通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通报
3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一)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活动未经批准出售门票;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不真实、合法,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演出名称与报批材料不一致,冠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或者“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与报批材料不一致;营业性演出中有假唱现象;因非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现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或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节目含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演出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演员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作为演出举办单位时,未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未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未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未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未及时维护、更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未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未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不能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出经纪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通报
4印刷、发行企业《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发行企业(一)印刷复制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没有建立承印验证等制度;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音像制品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主要事项,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出版物市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通报
6电影放映单位《电影管理条例》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影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年度2次通报
7旅行社《旅游法》旅行社检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旅游包车情况(用车合同、备案资料),导游专座实施情况,出境社发放安全信息卡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以“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等行为,是否存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等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季度1次通报
8A级景区《山东省旅游条例》A级景区检查景区内消防安全许可情况,餐饮、卫生许可情况,设施设备及高危活动项目安全检验许可情况(包括索道、观光车、电梯、滑雪、攀岩、滑索、滑道等设施和游乐设备),是否核定了景区日最大承载量和瞬时最大承载量,并实行分级监控管理,危险地段、水上旅游项目,是否有专人值守和安排专业救护人员,对节庆活动安全防范和防火是否有预案、有演练,抽查旅游团队导游资质、导游执业APP开启情况。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年度2次通报
9星级饭店《山东省旅游条例》星级饭店检查消防安全许可情况,餐饮、卫生许可情况,安全防范和防火是否有预案、有演练。现场检查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20%,每年度2次通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莘县人民政府 承办: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635-7321439

网站标识码:3715220009 鲁ICP备14013408号 党政机关 鲁公网安备 37152202000131号

郑重声明联系我们隐私保护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