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莘政发〔2021〕1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聊政发〔2021〕3号)要求,县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落实鲁政发〔2021〕1号要求调整22项,承接落实市级行政权力事项45项。
一、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积极与市直部门沟通,主动对接、搞好衔接,按照市直部门指导开展相关工作,确保事项“接得住”“用得好”,并将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一)认真做好交接过渡。承接部门要根据调整意见做好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管理系统中事项取消、增加等调整工作。主动做好对接,开展档案资料交接、书面委托协议签订和公告、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承接部门要将依申请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开展无差别“一窗受理”。逐项明确承接事项的办理标准和办法,编制完成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机制;完善审管衔接,对于下放或委托下放至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局要与业务主管部门厘清审管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关系,完善审管衔接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事项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评估调整事项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对运行不畅、需调整的事项,各部门积极向上级反应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动态调整,确保事项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监管。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对其中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要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附件:1.衔接鲁政发〔2021〕1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落实市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3.动态调整的原已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莘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衔接鲁政发〔2021〕1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 实 施 部 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型 | 调 整 意 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县卫生健康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由委托实施,调整为直接取消。 | 取消许可后,县卫生健康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2 | 县行政审批局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衔接取消“乡村兽医登记”,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乡村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要求和程序。 2.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3.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4.监督乡村兽医在本县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在其他区域备案后到本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 |
3 | 县民宗局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直接取消 | |
4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5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6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7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8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9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10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11 | 县公安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取消 | 取消许可后,县公安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县公安局定期和随机检查典当登记记录是否属实,有无来源不明的物品,有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监控记录情况核查是否记录完整(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2个月),是否设置报警装置,保安人员是否落实相关制度。 2.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含设立、变更、注销)”的申请报送至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12 | 县行政审批局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由委托实施,调整为直接取消。 | 取消许可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查力度。一是压实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二是在委托书中增加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要求。 2.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力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内容;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法规、规章、规范的设计、施工、监理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查处,同时实施信用惩戒。 |
13 | 县行政审批局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取消 | 取消许可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至供水企业进行日常业务监管、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3.实施信用监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城市供水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后续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采用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 |
14 | 县行政审批局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取消 | 取消许可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至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日常业务监管、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3.实施信用监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污水处理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后续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采用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 |
15 | 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16 | 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17 | 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18 | 县农业农村局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由委托实施,调整为直接取消。 | 取消许可后,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宣传,并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工程详情、施工注意事项。 2.定期公开工程进度,方便公众了解和社会监督。 3.做好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重点加强专业技术、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4.对工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19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20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21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
22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取消 |
附件2
承接落实市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调整意见 | 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1 | 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推广建筑业新技术 | 公共 服务 | 承接实施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 |
2 | 县行政审批局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其他 权力 | 审核转报 | 此事项属于“旅行社设立许可”的关联事项,聊政字〔2020〕17号文中,已将“旅行社设立许可”的实质性审核权下放。 | |
3 | 县行政审批局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缴销、收回、撤回 | 其他 权力 | 审核转报 | 此事项属于“药品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关联事项,聊政字〔2020〕17号文中,已将以上两项许可事项的实质性审核权下放。 | |
4 | 县行政审批局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 | 其他 权力 | 审核转报 | 此事项属于“药品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关联事项,聊政字〔2020〕17号文中,已将以上两项许可事项的实质性审核权下放。 | |
5 | 县统战部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 确认 | 承接实施 | 该事项目前为市县共有权力,县级初审、市级复核。因办件量较少,一般每年只有2-3件,有年度办件量为0;同时,此事项办理流程简单,现场查看相关材料即可颁证。本着方便群众、一次办好的原则,故将此项权利下放。 | 县统战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将办理情况公示,并对办理情况每年汇总、备案。 |
6 | 县统战部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行政 确认 | 承接实施 | 该事项目前为市县共有权力,县级初审、市级复核。因办件量较少,一般每年只有2-3件,有年度办件量为0;同时,此事项办理流程简单,现场查看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本着方便群众、一次办好的原则,故此事项下放县一级。 | 县统战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将办理情况公示,每年中、高考时会同教育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汇总。 |
7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受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委托,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8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
9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
10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受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委托,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11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 ||||
12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违规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处罚 | ||||
13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行为的处罚 | ||||
14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或告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15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的处罚 | ||||
16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
17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 ||||
18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 ||||
19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20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
21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的处罚 | ||||
22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
23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未如实记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24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明示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规定的处罚 | ||||
25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书面告知未授权情况规定的处罚 | ||||
26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违反不得实施限定或强制行为规定的处罚 | ||||
27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违反如实标明配件信息规定的处罚 | ||||
28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限制配件销售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29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未公布停产或停售车型并不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处罚 | ||||
30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不再经营后有关义务规定的处罚 | ||||
31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限制或干涉经销商规定的处罚 | ||||
32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制定或实施商务政策规定的处罚 | ||||
33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直接销售规定的处罚 | ||||
34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经销商未明示售后服务政策或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35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经销商未履行核实义务、未如实开具发票的处罚 | ||||
36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或执行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处罚 | ||||
37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公示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 | ||||
38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或报送的处罚。” | ||||
39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信息档案规定的处罚 | ||||
40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承接实施 |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7〕43号)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第二部分深化完善实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中规定,“商务领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统一由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承担。” | |
41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
42 |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 ||||
43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农村公路县道的质量监督申请登记 | 行政 确认 | 承接实施 | 因县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相关事项已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申请登记是县级农村公路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理顺县级农村公路监管职责,便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故将此项权利下放。 | 县交通运输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健全制度化监管。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统一操作规程,明确监管职能、细化监管措施,加快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2.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推进“互联网+监管”。 |
附件3
动态调整的原已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意见 | 调整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县行政 审批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的许可权限 | 行政许可 | 调整为委托收件 | 根据全省相关工作部署,现明确下放权限程度和方式。对其中的高速公路的许可权限,从直接下放调整为委托收件。 | 调整后,县交通运输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不定期巡查、检查、抽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督促签订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2.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
2 | 县行政 审批局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调整为委托收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实施过程中县级许可部门与路产路权单位和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不畅。 | 调整后,县交通运输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不定期巡查、检查、抽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督促签订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2.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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