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促进民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东至东升路、西至阳平路、南至武阳街、北至鸿图街范围内的棚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阳光征收、让利于民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为棚改工作实施主体。
第五条 棚改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来源为县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并根据棚改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第二章 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及奖励
第六条 安置方式为货币化安置。棚改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棚改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但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棚改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80%。
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棚改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许可证的,按住宅认定。
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建成的层高2.2米以上永久性房屋且现状完整的据实认定。
第八条 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
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大于土地面积70%的,按证载面积认定补偿房屋面积;证载面积不足土地面积70%的,按土地面积的70%认定补偿房屋面积。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面积的70%计算补偿房屋面积。超出土地面积70%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附属物根据结构予以补偿。
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院内土地面积(不含道路、胡同)为准。
集体土地上棚改房屋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266.67㎡(四分)的,超过部分按20%认定补偿房屋面积。
无土地使用权证,确属村内规划到户的空闲宅基地,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土地面积的70%认定补偿房屋面积。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面积的认定。
第九条 县规划局负责公共土地上违法建筑的认定。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并罚款。
第十条 评估公司的选定:棚改片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组织棚改户在《2017年度聊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范围内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在县纪委、村(居)委会代表、棚改户代表监督下,经县公证处公证,由街道办事处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 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房屋面积10元/㎡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按补偿房屋面积支付6个月。住宅6元/m2/月,商业15元/m2/月。因容积率形成的补偿房屋面积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补偿商业房屋50元/㎡支付。
(四)协议奖。棚改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调查登记、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接的,最高分别给予签订协议、房屋腾空交接100元/㎡的奖励。
(五)全签奖。整个棚改项目的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协议书并移交房屋,给予补偿房屋1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
第十二条 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购买存量商品房和购买棚改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安置商品房三种安置方式。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出售的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
棚改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向棚改房屋产权人发放棚户区改造补偿凭证(简称“房票”)。
选择现金支付方式的,在领取房票后3个月内结清全部补偿款;选择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的,在领取房票后6个月内通过棚改交易服务平台选购存量商品房。
超过6个月未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房票自动失效,按本办法现金支付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房票为棚改房屋产权人领取补偿款和购房的凭证。房票面值由房屋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协议奖、房屋腾空交接奖、全签奖及附属物补偿款构成。
第十四条 棚改房屋评估价格不足棚改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凡在房票有效期内到棚改交易服务平台购买存量商品房或棚改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安置商品房的,补足到棚改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棚改房屋产权人自愿购买棚改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安置商品房屋,且在房票有效期内签订购房意向书的,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购房补贴,并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非不可抗拒因素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开始由实施建设主体顺延发放临时安置费。
购房顺序号,按签订的协议号与房屋腾空交接号之和数值小的先选,序号相同的以房屋腾空交接号数值小的优先选购。
第十六条 棚改项目范围内,根据规划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增加绿地、广场、学校、社区医院、公交车站等公益设施致使商业安置房屋减少而无法满足就地选择商业房屋时,按签订的协议号与房屋腾空交接号之和数值小的先选,序号相同的以房屋腾空交接号小数值的优先选购。其余无法就地购买的,由选房户选择交易平台提供的存量商业房。
第十七条 拟将开发项目纳入安置房源的,开发企业需向棚改交易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源信息、销售价格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开发企业,须在棚改交易服务平台设立销售处,并将房源信息、销售价格等信息公示。房源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棚改交易服务平台,实行“日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选房后,棚改房屋产权人凭房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票支付购房款。超出房票面值部分由棚改房屋产权人补齐;购房后房票有余额的,由棚改房屋产权人与棚改交易服务平台结算。
第二十条 棚改交易服务平台与收取房票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棚改房屋产权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后,到棚改交易服务平台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房款拨付至开发企业在县住建局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 棚改交易服务平台应加强对准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及时告知房源变化或在房票有效期内提高销售价格的,棚改交易服务平台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并报请县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切实维护棚改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棚改房屋产权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棚改房屋产权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总额的,免征契税;超过补偿总额的,仅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棚改房地产存在查封、抵押、权属等纠纷的,须在入户调查时告知调查人员,由调查人员进行登记;隐瞒查封、抵押、权属等纠纷情况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棚改房屋产权人在房屋腾空验收前,须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出租或土地上建有他人房屋的,由棚改房屋产权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绝大多数棚改房屋产权人同意棚改方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棚改政策的,依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其房屋及土地。
第二十七条 县征收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棚改项目的补偿,由棚改项目所在村委会在镇、街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启动并拆除房屋的棚改项目仍执行原补偿安置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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