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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城区及镇驻地规划区以外,村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所有非公共建筑工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登记,办理建设手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服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对限额以上工程开展日常巡察,及时将违法等线索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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