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王家*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60102号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3年12月28日,我单位接到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阳检意[2023]17号),2021年4月当事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从王**处花费20000元购买各类盗版书籍约800册出售,获利2000元 ,根据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阳检意[2023]17号)中当事人的采购金额20000元和你的违法所得2000元,计算得知你的违法经营额为22000元,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 | 2.000000 | 2024/03/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阳谷**建材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70306号 |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在莘县***街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未按规定对进出车辆冲洗,导致车辆带泥带灰上路行驶污染路面和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设施、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相应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所负责任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监督落实。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在施工建设中遵守以下规定:……(六)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以及物料车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工地内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行驶;”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 | 2.000000 | 2024/03/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玉*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60101号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3年12月28日,文化市场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根据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阳检意[2023]16号)及对张玉*询问得知,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张玉*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从王**处花费81400元购买盗版书籍约3700册,后将购进的盗版书全部出售,获利约25000元,违法经营额为106400元。其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拾万陆仟肆佰元的处罚 | 10.640000 | 2024/03/12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70307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驾驶车牌为鲁PG10**的车辆运输散装物料,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莘县武阳街行驶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约90平方米造成污染和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12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董立*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90301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当事人在莘县大王寨镇**村,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佰元整的处罚 | 0.030000 | 2024/03/13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吉增*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13030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在莘县健康路南段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301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在莘县中原国际商贸港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陈新*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302号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上午8时20和下午15时在莘县耕莘街与阳平路交叉口路北砍伐树头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姜晓*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306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城区阳平路北段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803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该公司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状态下擅自取用地下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万元整的处罚 | 5.00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彭传*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301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当事人在莘县耕莘街东段由西向东运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志*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302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当事人在莘县通运路北段从事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皇甫*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303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 当事人莘县伊园街东段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方案、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祝守*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30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在莘县健康路南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305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和下午16时擅自在县城区皇行家园二期工地运输渣土未覆盖造成抛洒遗漏,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怀*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304号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当事人在莘县耕莘街东段擅自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曹**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70308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驾驶车牌为鲁PY82**的车辆运输散装物料,未经核准;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莘县东升路行驶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约110平方米造成污染和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相来*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70309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驾驶车牌为鲁PK8H**的车辆运输散装物料,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莘县武阳街行驶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约100平方米造成污染和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305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当事人擅自在县城区皇行家园二期工地运输渣土未覆盖造成抛洒遗漏,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庆* | 莘综执罚字〔2024〕010306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当事人在运输散装货物时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0.15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井* | 莘综执罚字〔2024〕150301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步行街中段超出门窗展示商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马恩* | 莘综执罚字〔2024〕15030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3日晚上19时在莘县建设路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郭志* | 莘综执罚字〔2024〕150303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莘县大安街与莘亭路交叉路口东南角建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莘县**充电桩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010305号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充电桩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肆万元整的处罚 | 4.000000 | 2024/03/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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