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清丰县**运输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70312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 该单位车牌为豫J980**的车辆,未经处置核准擅自在莘县南平街尹营安置区东侧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 | 2.00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徐耀*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302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中原国际商贸港未经报备安装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22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代*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303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中原国际商贸港未经报备安装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红*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310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振兴街西段临街门市超出门窗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姚西*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310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成*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313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莘亭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 1.50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虞景*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301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在莘县健康路南段路西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邢利*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309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当事人在莘县通运路精达公寓正元府门口,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期满后未及时拆除,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清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郭淑*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310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当事人在莘县振兴街西段路灯杆上擅自设置广告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献*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10311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当事人在运输散装货物时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是违法行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2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周如*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50303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项第五款 | 当事人在莘县王奉镇***村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是违法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00 | 2024/03/27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苏金*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308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大安街城关中学商店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捌佰元整的处罚 | 0.080000 | 2024/03/26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许洪*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309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在莘县新华路与大安街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27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邓玉*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315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3月12日在莘县城区莘亭路中段路西侵占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和安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 1.500000 | 2024/03/27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杨国*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318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赵国*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316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杨代*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0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3月16日上午10时和下午15时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姜得*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0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7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传*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31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皇行家园小区南侧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伟*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31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在莘县皇行家园小区南侧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振*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310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莘县观澜国际城小区门口店外摆放物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康学*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311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剑桥城小区门口店外摆放物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郝协*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50304号 |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当事人2024年3月13日上午11时在莘县一棉厂院内和2024年3月18日下午3点在莘县工农路34号非法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倒卖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玖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0.95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洪*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31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阳平路与鸿图街交叉口西150米路北超出门窗展示商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观瞻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胡玉*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315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贾跃*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4031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下午15时在莘县商业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肖*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40311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晚上17时在莘县政府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803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该公司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状态下擅自取用地下水,已于2024年03月1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 | 2.0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崔文*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90304号 |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当事人擅自在燕塔街道张屯水利站院内非法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倒卖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玖仟元整的处罚 | 0.9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秀*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314 | 《聊城市城镇容貌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阳平路与鸿图街交叉口西100米路南超出门 窗展示商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 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观瞻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 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莘县***传媒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3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在莘县兰亭叙项目工程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钢结构的行为,(涉及违法建设面积300.4平方米,涉及工程造价2536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是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万元整的处罚 | 5.0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范凤*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401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当事人在莘县中原国际商贸港的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方案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聊城**置业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312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上午9时10和上午9时35分在莘县大安街西段路南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捌仟元整的处罚 | 0.8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309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新华路与伊园街交叉口东南角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彦*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311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上午10时20分和3月11日10时30分在莘县大安街城关中学商店超出门窗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宋彦*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310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大安街中段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朋*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308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建设路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3/30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杜跃*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309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在莘县建设路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3/30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瑞*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04号 |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阳平路中段餐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擅自将污水直排到雨污管道中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排放餐饮污水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3/2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逯肖*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313号 |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当事人在莘县燕塔美食城设置广告设施时,施工工地未设置符合高度标准要求的硬质围挡;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在施工建设中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工地设置符合高度标准要求的硬质围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 | 2.0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国*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50401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 | 当事人在莘县朝城镇**村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是违法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00 | 2024/03/2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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