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刘士*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07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肆佰元整的处罚 | 0.04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赵学*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404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在莘县通运路南首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贾*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409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皇行大酒店北侧临街门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拆除,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的。”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 | 0.50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尹振*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408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皇行小区西门门口店外摆放物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虞敬*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4010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擅自在莘县皇行小区南门门口店外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曹其*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40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东升路甘泉校区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陈继*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318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阳平路北段路西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0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赵自*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08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文化街西段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10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汝*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50402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 | 当事人在莘县魏庄镇**村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是违法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00 | 2024/04/10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泽*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10406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当事人在莘县振兴街东段公路局西邻进行私自改建临街门窗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芳*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405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伊园街西段路北,城镇道路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4/0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新*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40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大安街中段,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逾期未清理,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0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任士*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401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伊园街西段路北,城镇道路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0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孟召*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404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燕塔街西段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0.250000 | 2024/04/0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小*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40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莘县伊园街西段路北,城镇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4/0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莘县***电竞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101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 莘县***电竞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在莘县古云镇祥云街与和云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00 | 2024/04/09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其*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09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当事人在莘县工农路南段南角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10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忠*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11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健康路与政府街路口南侧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宋军*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1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健康路与政府街路口南侧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莘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804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该公司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状态下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违法行为,“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 | 2.0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彩*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1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健康路与政府街路口南侧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申*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407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建设路两侧(老水厂)擅自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虞泽*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14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政府街西段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08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秀*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70406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驾驶车牌为鲁PN04**的车辆运输散装物料,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莘县莘州街行驶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约150平方米造成污染和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肆仟元整的处罚 | 0.400000 | 2024/04/12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曹*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15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阳平路与文化街北侧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徐月*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416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健康路南段路西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 0.210000 | 2024/04/12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际*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00405号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在怡鑫苑小区二期工程施工产生噪音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00 | 2024/04/10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臧庆*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406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新华路南首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00 | 2024/04/10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沈先*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40319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伊园街西段路北树木上随意刻画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佰元整的处罚 | 0.03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纪月*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408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建设路两侧(老水厂)擅自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 | 0.2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风*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410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政府街天天大药房外墙张贴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佰元整的处罚 | 0.03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蒲利*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10410号 | 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当事人在莘县东升路与伊园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进行破路施工后未能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朱凤*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60402号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 当事人朱凤*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开展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00 | 2024/04/12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杨*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306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莘亭路北首路西占用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15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肖红*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406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大安街中段,城镇道路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0.15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范贵*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407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新华路中段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 0.30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陈现*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414号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当事人在莘县莘州街莘州中学西侧路北,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期满后未及时拆除,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清理。”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 0.15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建*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30413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观澜国际城小区门口店外摆放物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肆佰元整的处罚 | 0.04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牛学*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00401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新县医院怡馨苑小区对过店外摆放物品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4/11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闫永* | 莘综执罚字〔2024〕第01041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甘泉路北段路东进行非法张贴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0.050000 | 2024/04/12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 | 莘综执罚字〔2024〕第140402号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莘县政府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罚款 | 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 0.100000 | 2024/04/14 |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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