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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2024.7.1-7.7)

时间:2024-07-08 09: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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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2MB2846245E/2024-45402438
名称: 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2024.7.1-7.7)
发布单位: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7-08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饶*莘综执罚字〔2024〕第080601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下取水,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罚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整的处罚5.000000 2024/06/29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曹兵*莘综执罚字〔2024〕第0707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2024年06月26日,当事人驾驶车牌为鲁PX586*的运输车辆,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之规定,是违法行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罚款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0.500000 2024/07/01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陈*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701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在经营莘县餐饮单位作业时,油烟排放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设施进行联锁,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应立案查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罚款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0.500000 2024/06/28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于*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604号《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莘县新华路北段路东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因抢修、抢险等应急施工作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罚款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1.500000 2024/07/01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刘玉*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702号《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莘县伊园街北市场北门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罚款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0.100000 2024/07/01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蒋国*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703号《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莘县伊园街北市场北门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罚款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0.100000 2024/06/30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孙风*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703号《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莘县槐堂路北段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搭设四角棚摆放桌椅等)的行为影响市容市貌,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罚款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0.100000 2024/07/01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莘综执罚字〔2024〕第100603号《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10时20分在莘县通运路水沐华府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0.500000 2024/07/03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豆占*莘综执罚字〔2024〕第0807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状态下擅自取用地下水,已于2024年06月26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罚款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2.000000 2024/07/02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李*莘综执罚字〔2024〕第020704号《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莘县商业街中段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罚款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0.300000 2024/07/05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郭朋*莘综执罚字〔2024〕第120605号《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10时10分至上午10时35分在莘亭路与大安街交叉口向西60米路北,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0.200000 2024/07/03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康红*莘综执罚字〔2024〕第010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莘县甘泉路与大安街交叉口西南角违规加盖房屋,涉及违法建设面积110平方米,工程造价4万多元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给予罚款肆万元整的处罚4.000000 2024/07/03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成*莘综执罚字〔2024〕第08070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建设项目工地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2022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6日,证件已过期未延续、违规擅自取用地下水,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下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是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罚款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2.000000 2024/07/04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孙淑*莘综执罚字〔2024〕第130701号《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健康路中段路东超出门窗、外墙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罚款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0.050000 2024/07/07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魏*莘综执罚字〔2024〕第1506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莘县建设路与文化街交叉路口东北角,未经审批占用公共用地擅自搭建钢结构玻璃雨棚(面积:49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罚款给予罚款壹拾贰万元整的处罚12.000000 2024/07/04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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