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行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 | 做出行政执行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下达处罚决定书日期 |
赵某丰 | 莘自然资规罚字(2023)75号 | 非法占地 | 赵某丰未经批准,于2021年9月擅自占用燕塔街道办事处翰林社区东毛坊居民小组建设用地699.74平方米(合1.0496亩),建设房屋用于学生公寓对外出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形成非法占地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责令赵某丰将非法占用的699.74平方米(合1.0496亩)的土地退还给燕塔街道办事处翰林社区东毛坊居民小组;并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玖佰肆拾捌元整(139948元)。 | 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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