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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县创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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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15220009/2024-45593844
名称: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县创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2-25
发文日期: 2024-12-25
文号:莘政办发〔2024〕12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单位:莘县人民政府
文件状态: 有效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莘县创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莘政办发〔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莘县创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莘县创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民政部、省、市工作要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21〕106号),结合莘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化党建引领、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经验推广和成果转化,积极构建在制度上更加成熟定型、在能力上更加保障有力、在服务上更加便民惠民、在协同上更加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县,打造以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为内涵的“莘情救助”社会救助品牌,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样板,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创建工作纳入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打造救助覆盖面广、救助保障水平高、救助服务能力强的“莘情救助”特色社会救助品牌。(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

(二)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全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并发挥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工作部署、调度、通报、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依托省社会救助数字平台,全面开展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各类社会救助项目“一网通办”,切实做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落实各专项救助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全面落实重病重残单人保、收入扣减、低保渐退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明显。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加快缩小社会救助标准的城乡差异。规范做好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工作。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及时调查核实上级部门下发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民政、人社、住建、医保、教体等社会救助部门要相互推送疑似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数据。全面梳理现有救助政策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帮扶政策,明确各项政策的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标准等,依据申请对象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条件、财产情况、支出情况等,制定综合救助措施,提出“一户一策”个性化救助帮扶方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多维救助模式。针对困难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个性化服务需求,探索“物质+服务”的救助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及服务清单、购买流程、保障所需资金等事项。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明确慈善机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方式、内容、途径等。扎实开展“慈善救急难双百行动”,依托“救急难”慈善对接信息平台,对接救助需求与慈善资源,并及时提报救助对象信息。深入探索政府救助向社会力量转介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社工+救助”微项目,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情感支持、关爱帮扶等服务。全面摸清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底数,准确掌握实际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居家照料或者免费、低收费集中托养。积极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工作,坚持线上平台监管与线下探访抽查相结合,不断提升社会化照护服务水平。健全完善监护机制,妥善安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精神疾病患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社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在“县镇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实现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县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居)救助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健全社会救助受理、转办、协商等工作机制,加强力量配备,完善制度机制。将社会救助“三主动”工作机制纳入村(居)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重要工作内容,帮助救助对象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加大救助政策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参训人员覆盖“县镇村”三级救助网络工作人员,切实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打造政治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深化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放宽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条件,完善经办服务流程,建立户籍地、居住地协作核查机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切实发挥“一事一议”机制作用,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遇到的重特大问题。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畅通发现渠道,明确各方责任,形成主动救助合力。全面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爱山东”APP,实现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提供便利。充分发挥核对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核对流程,拓展核对范围,压缩核对时限。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由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五合一”,即: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符合其他救助政策的,及时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综合利用线下线上多种渠道,立体构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矩阵,确保救助政策“飞入”每家每户。(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推进“党建+社会救助”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党建+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各级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进一步夯实“县镇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设置社会救助党员先锋岗,发挥基层党组织宣传政策、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等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鲁纪发〔2022〕1号)要求,明确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处理办法等。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过程中,出现因客观原因导致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错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或者不予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九)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形成联合惩戒格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三、实施步骤

(一)研究部署阶段(2024年12月底前)。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下步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出具体要求。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1月-2025年3月)。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已有成熟经验,大胆创新突破,按照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三)总结经验阶段(2025年4月底前)。认真梳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报告报上级部门进行评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发挥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试点创建工作,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落实试点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按进度圆满完成创建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快构建统筹衔接、精准实施、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强化督导检查。将试点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事项督查范围,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各救助部门要规范救助管理服务,强化对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参与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监督,推动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作效能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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