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莘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莘政办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莘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莘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清单管理,厘清检查边界
(一)清理并公布执法主体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5月)
(二)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县司法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照省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梳理制定本单位清单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要精简交叉重复、不合理事项,明确具体负责的层级、股室、大队。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6月)
(三)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涵盖本领域现行检查标准等要素的“检查表单”,坚持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按难易程度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四)探索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推行“监督+服务”模式,聚焦地标行业、重点行业,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将与企业合法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违法风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二、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
(五)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每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依托平台向县司法局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年度检查计划应包括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和内容、月度时间安排等。年度检查计划没有法定依据的,不予备案。入企检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进行线上记录。没有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根据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线索要有来源依据,可追溯。实施行政检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六)严格规范专项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进行年度数量控制。经评估确需开展的,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县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七)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统筹,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临时或者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杜绝重复检查。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紧急检查的,在入企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县司法局要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依托平台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三、严格检查流程,规范结果处置
(八)全面推广应用平台。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全面推广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使用平台进行涉企行政检查,确需使用本系统已建平台的,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与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汇聚共享,避免重复录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九)严格执行“扫码入企、逢进必扫”。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入企检查前,对检查计划按时间进行“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入企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先扫码后入企,通过平台扫营业执照二维码,无法扫码时,使用平台“定位入企”功能;严格扫码入企后,检查信息“云录入”;未扫码或未打卡入企的,企业有权拒绝并通过“爱山东”APP等渠道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规范行政检查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也可出示电子执法证件,由企业负责人员通过“爱山东”APP扫码核验。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一)严格规范检查结果处置。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入企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当场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予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四、改革检查方式,压减检查频次
(十二)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依托表单式检查制度,按照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等规则,有效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三)落实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现精准监管。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低的,主动减少检查次数;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10月)
(十四)完善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明确本部门、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五)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共享智慧化监管资源,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跨部门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七)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行清理违规外包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五、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效能
(十八)畅通企业问题反馈渠道。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市民热线、企业接诉即办平台的协作机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持续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监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九)强化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检查、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联合县纪委监委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适时通报涉企行政检查反面案例。(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二十)加强对督导调查的统筹协调。全口径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要加强统筹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避免扎堆、重复和目的不明的无效督导,让企业少陪同、不陪同。(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间:长期)
(二十一)强化工作保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压实主体责任,开展分类分级分层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能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等机制, 对符合法定情形的, 严肃追责问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县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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