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DR-2023-0010001
莘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莘政通字〔2023〕1号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控制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的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莘县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南平街以北、西华路以东、耕莘街以南、莘县阳谷边界以西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六、对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莘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莘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