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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时间:2022-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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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2004438229C/2022-13249225
名称: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3-14
发文日期: 2022-03-14
文号:莘民发〔2022〕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莘县民政局
文件状态: 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和《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聊民发〔20224)通知要求202211日起,调整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753/月提高到82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565/月提高到648/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1129/月提高 到124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735/月提高到846/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人员由每人171/月提高到189/;半自理人员由每人284/月提高到313/;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由每人568/月提高到626/

3、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936/月提高到2130/;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540/月提高到1694/

4、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54/月提高到17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25/月提高到138/同时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由每人138/月提高到152/;二级残疾人由每人120/月提高到每132/

二、资金保障

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对中央和省负担以外的部分,市级财政实行分类保障,对我县按照2008年确定的基数予以保障,其余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工作要求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各级党委、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正常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331日前完成。



莘县民政局              莘县财政局



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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