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和《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聊民发〔2022〕4号)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753元/月提高到829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565元/月提高到648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1129元/月提高 到124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735元/月提高到846元/月。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人员由每人171元/月提高到189元/月;半自理人员由每人284元/月提高到313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由每人568元/月提高到626元/月。
3、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936元/月提高到213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540元/月提高到1694元/月。
4、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54元/月提高到170元/月;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25元/月提高到138元/月。同时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由每人138元/月提高到152元/月;二级残疾人由每人120元/月提高到每人132元/月。
二、资金保障
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对中央和省负担以外的部分,市级财政实行分类保障,对我县按照2008年确定的基数予以保障,其余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工作要求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各级党委、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正常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
莘县民政局 莘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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