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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县民政局反馈到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人员签订四方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签订好协议后,确定服务级别,服务人员按照相应程序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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