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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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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4-25
发文日期: 2021-04-25
文号:莘政办发〔2021〕3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单位:莘县民政局
文件状态: 有效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莘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莘政办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莘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莘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聊城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聊民发〔2019〕57号)和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聊民函〔202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全县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到镇(街道)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实现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目标任务

由县政府授权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到镇(街道),由镇(街道)直接受理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通过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委托下放,强化县民政局监督、管理、服务职能,落实镇(街道)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减少审核审批层级,优化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落实政策。严格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最大限度下放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运行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

(二)坚持权力责任一致。对委托下放到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全面建立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接、管、服、效”紧密结合,权力和责任有机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督到位。

(三)坚持便民利民惠民。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把服务群众放在首要位置,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四、方式方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县民政局、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在受理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中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科学、高效运行。

1.县民政局是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工作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县社会救助事项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指导镇街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按照镇街每月提交的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对新审批社会救助对象入户抽查,定期对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镇街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举报查实等工作。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和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公开等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备案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年审及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镇街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协办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以及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的录入、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3.村(居)委会协助镇街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受理困难居民委托代为申请享受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协助镇街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以及对象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镇街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对发现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及时上报镇街。

(二)优化审批程序。优化一个审核审批流程,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或提请县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镇(街道)根据核对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对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各镇(街道)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三)简化救助环节。简化两个审核审批环节,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镇(街道)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四)压缩审批时限。各镇(街道)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申核审批时限压缩到15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五)强化人员保障。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要深入贯彻省、市文件精神,通过调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满足工作需要,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道)要实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在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并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县民政局制定完善实施方案,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和行政文书,简化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召开全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下放权限,组织实施。自5月1日起,全面下放审批权,各镇(街道)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全面组织,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县民政局要对各个环节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及时收集反馈相关信息,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实际矛盾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走得稳、管得好,推动形成“分工明确、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三)督导总结,深化提高。各镇(街道)要认真总结工作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并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总结报告;县民政局要对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审批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好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下放镇(街道),是上级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审批权下放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全面落实政策要求,切实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明确专人专职,定岗定责定位,聚焦群众办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持续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走向深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县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拨付,绩效管理;县纪委监委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审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救助资金监管;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公安、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医保、卫生健康、教育体育、住建、退役军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统计、残联、人行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数据共享,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居民家庭经济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在办理时限内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成效。各镇(街道)要按照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及时承接下放工作,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县民政局要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深入镇(街道)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并结合实际进行推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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