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莘县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莘政发〔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莘县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莘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莘县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创新工作机制,推动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镇(街道)及村(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22年3月前所有镇(街道)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分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网格分长年度培训全覆盖,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三、工作重点
(一)区域定格
建立由网格总长、网格支长、网格分长、村级网格协管员的四级农产品网格化管理队伍。县级设置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总长,各镇(街道)设置网格支长,各管区设置网格分长,每村设置网格协管员。
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各网格责任人员,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原则,全面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信息,根据网格划分情况形成本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图。
(二)网格定人
每个网格明确网格支长、网格分长和村级网格协管员,网格支长由镇级农安办主任兼任,网格分长由各管区指定专人进行负责,村级网格协管员由村(社区)村委主任或两委成员等担任。网格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设置农业首席质量官,在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遴选社会监督人员,构建多元共治的网格化管理队伍。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开展网格化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网格支长、村级协管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三)人员定责
网格总长:负责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发现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有效查处,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监管重心下移和行业管理的要求,确定并配置工作人员包联到镇(街道)和具体监管单位,责任划片包干;建立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监管信息档案,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考核工作。
网格支长: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承担本区域内属地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及宣传;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及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开展田间地头、种养殖基地的督导巡查,重点对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建立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监管信息档案。
网格分长:落实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部署的具体工作,监督指导所属行政村(社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数据上报要求开展数据上报工作。
村级网格协管员:承担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执法等工作。
(四)公示公开
镇(街道)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支长、网格分长、村级协管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各镇(街道)网格支长、网格分长、村级网格协管员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支长、村级协管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查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农安办要“定格、定人、定责”,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强化条件保障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支长、村级协管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
(三)夯实工作基础
因地制宜,深入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实现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全覆盖。
(四)加强技术支撑
加强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对基层在网格体系建设、日常管理、监管执法、政策法规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五)强化绩效考核
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县对镇(街道)工作评议考核。对网格化管理实行月考核制度,每月通报排名情况并报县主要领导同志。
附件:1.莘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附件1
莘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云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么光宇 县委常委、副县长
万长荣 副县长
成 员:吴文国 古云镇镇长
吴方山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张君印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生居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庞同民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史占忠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先昌 燕塔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保杰 莘亭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来庆 东鲁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建岗 莘州街道办事处主任
冯保忠 河店镇镇长
王祖国 燕店镇镇长
刘亚东 俎店镇镇长
杨留光 董杜庄镇镇长
董留源 大王寨镇镇长
沈 欣 魏庄镇镇长
于文强 王奉镇镇长
董晓光 张鲁镇镇长
马晓辉 朝城镇镇长
黄启华 徐庄镇镇长
孙龙林 妹冢镇镇长
马瑞兵 张寨镇镇长
梁文宸 十八里铺镇镇长
张守伟 樱桃园镇镇长
魏永利 古城镇镇长
宋占红 观城镇镇长
刘洪磊 大张家镇镇长
文晓晖 王庄集镇镇长
董新朝 柿子园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张君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宪刚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附件2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的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等(具体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四条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对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镇(街道)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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