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默认 大 超大
|
打印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莘县人民政府 承办: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635-7321439
网站标识码:3715220009 鲁ICP备14013408号 鲁公网安备 37152202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