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莘政发〔2024〕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莘政发〔2022〕16号)评估,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莘政发〔2022〕16号)。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施行日期 |
1 | 《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莘政发〔2022〕16号 | SXDR-2022-0010001 | 2022年4月21日 |
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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