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文物保护始终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工作,近年来,国家层面关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标准逐渐清晰,文物安全管理体系逐渐明确,对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关系到我县新时期文化文物工作的开展成效。文物保护单位是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我县无级别文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有76处,从中遴选历史意义较为重大的,公布一批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保护级别,是为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的需要,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明确要求。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各级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
三、出台目的
切实有效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做好县域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的文物保护工作创造政策环境与有利条件。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
四、重要举措
1、以强化政府部门和各镇街政府主体责任主动性为重要原则,以责任抓落实,以规划促保护,以督察见成效的全方位文物安全管理体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群众能动性为主要原则,建立部门巡查责任机制、执法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莘县文化和旅游局
具体联系人:仲崇辉
咨询电话:1560635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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