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祠堂作为一个家族的象征,其含义与意义是非常深远和重要的,是我们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精神遗产和精神基础,促进家族内部和谐统一,进一步推动全社会的和谐。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朝城镇江楼村江氏祠堂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朝城镇江楼村江氏祠堂位于江楼村北侧,是明代嘉靖年间兵部尚书,莘县人称“江阁老”的后人所建,始建于清中期,后几经修缮。建筑庄重肃穆,内存江氏族人近五百年的原始家谱资料,以及后人为供奉先祖所画的影像数张,有供奉江东的“龙牌”和江氏历代祖先的神主牌位。江东墓志铭就保存在祠堂内。每逢传统节日,江氏族人便会在此组织传统的祭祀活动,是维持江氏族人宗族团结的重要纽带。
四、实质性解读
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严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违规发掘修缮和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人
政策解读单位:莘县文化和旅游局
具体联系人:仲崇辉
咨询电话:1560635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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