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张峰同志从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申报条件等方面,对《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莘县第一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预保护对象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政策背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各类保护对象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在城乡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遗存,加强乡村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助力乡村振兴。
四、重要举措
明确镇(街道)、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完成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
五、申报条件
(一)县级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
1、存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产生过关联。
2、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3、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县级传统村落申报条件
1、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集中分布或者总量达到一定规模,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2、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村落格局鲜明并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3、拥有比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情况良好。
六、预保护对象
自预保护对象公布之日起,应在所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示公告栏予以公告,并按预保护措施,派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保护。自预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预保护对象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保护措施自行解除。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专 家:张 峰
咨询电话:0635-7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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