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分两个内容: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
1、凡在莘县城市规划控制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
2、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3、县执法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4、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
5、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条件。
6、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
7、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8、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县环保局的监控设备联网。县环保局应将监测数据与县执法局实时共享。
9、县执法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0、处罚。
(二)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
1、征收范围。
2、征收主体。
3、征收标准。
4、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给予优惠。
5、征收和计量方式。
6、污水处理费用途。
7、排放污水的水质标准。
8、县执法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各缴纳义务人的出水水质由县执法局进行监管,县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工作。
9、县财政局、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1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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