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DR-2021-0020001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莘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和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莘政办发〔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莘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莘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
(一)凡在莘县城市规划控制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县城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四)排水户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六)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七)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应将监测数据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时共享。
(九)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2.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5.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十)处罚: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5.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7.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
(一)征收范围为莘县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元/立方米。
(五)根据莘县实际情况,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给予优惠,即按每月每户用水量6立方米(含6立方米)内,按实际用水量,污水处理费调增标准减半收费,超出用水量6立方米部分按新标准执行。
(六)征收和计量方式: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每月1-10日收缴。
1.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缴纳义务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污水处理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2.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允许使用自备井的,缴纳义务人在取水口安装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局联合统计取水量。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封闭,防止偷采偷排。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施的,按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八)缴纳义务人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各缴纳义务人的出水水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县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财政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处罚: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缴纳义务人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上文第一项内容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罚。
三、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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