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莘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
和保护范围的通知
莘政发〔202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
一、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确定耿楼战斗纪念馆、西寺烈士陵园、冀南区抗日烈士陵园、十八里烈士陵园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1.马本斋烈士陵园: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张鲁回族镇南街村南。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7070.55平方米。
2.苏村烈士陵园: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张寨镇苏村东。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18950.45平方米。
3.耿楼战斗纪念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王奉镇耿楼村东。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11779.56平方米。
4.西寺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王奉镇西寺村。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14578.08平方米。
5.冀南区抗日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大王寨镇杨庄村。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3473.55平方米。
6.十八里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国有十八里林场。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3733.33平方米。
县退役军人局作为保护管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
莘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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