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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莘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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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15220009/2024-45396191
名称: 莘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莘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6-26
发文日期: 2024-06-26
文号:莘政发〔2024〕37号
主题分类: 文物、文化
发布单位:莘县人民政府
文件状态: 有效

 莘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莘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

和保护范围的通知

莘政发〔202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

一、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确定耿楼战斗纪念馆、西寺烈士陵园、冀南区抗日烈士陵园、十八里烈士陵园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1.马本斋烈士陵园: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张鲁回族镇南街村南。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7070.55平方米。

2.苏村烈士陵园: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张寨镇苏村东。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18950.45平方米。

3.耿楼战斗纪念馆: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王奉镇耿楼村东。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11779.56平方米。

4.西寺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王奉镇西寺村。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14578.08平方米。

5.冀南区抗日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大王寨镇杨庄村。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3473.55平方米。

6.十八里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莘县国有十八里林场。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用地面积测量图为准,总面积3733.33平方米。

县退役军人局作为保护管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

 

 

                               莘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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